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3號
TYDV,114,補,223,202504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葉佐譽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義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