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丁協榮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建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