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9號
TYDV,114,補,159,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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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麗美
李幼華
李欣怡
李家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李水永

鄭欣欣
李德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分別為:「被告李水永應將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黃麗美李幼華李欣怡
李家政」、「被告鄭欣欣應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
記予原告黃麗美李幼華李欣怡李家政」、「被告李德
嫻應將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黃麗美李幼華
李欣怡李家政」等語,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於本件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計算之依據,又因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
交易價額,則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當期
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9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389,4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9,46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三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原告訴之聲
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557,844元(計算式:2
,778,922元+1,389,461元+1,389,461元=5,557,8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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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告李水永部分)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588.02平方公尺) 3分之1 1,842,463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588.02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3=1,842,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8.87平方公尺) 3分之1 936,459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298.87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3=936,4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2,778,922元

附表二(被告鄭欣欣部分)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588.02平方公尺) 6分之1 921,231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588.02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6=921,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8.87平方公尺) 6分之1 468,23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298.87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6=468,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389,461元

附表三(被告李德嫻部分)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588.02平方公尺) 6分之1 921,231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588.02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6=921,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8.87平方公尺) 6分之1 468,23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298.87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權利範圍1/6=468,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389,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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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