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93號
TYDV,114,聲,9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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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何紫綝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停
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462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上開執行事件)對債務人張子羚聲請強制執
行,執行標的物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惟
其已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實際占有使用之今,非債務
人所有,故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其強制執
行程序,包括拍賣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
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
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
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
,始得裁定停止執行。至於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
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
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
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
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
法第15條所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
執行為目的,故該條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
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若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係
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
名登記或信託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關
係,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上開執行事件對債務人張子羚
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為系爭房地,聲請人另以張子羚
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
字第20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下稱本案訴訟)等情
,有其所提出上開執行事件114年3月4月桃院雲楓114年度司
執字第17462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
實無訛。而聲請人固主張其已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等語,
並提出系爭房地之第一類、第二類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等件影本為證
。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房地之第一類、第二類謄本,僅可
見系爭房地陸續登記於周全明張子羚名下之情。又參諸另
案判決,可知聲請人於另案係主張:其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
,於108年4月間需款週轉,與訴外人即另案被告周全明簽立
買賣契約,約定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周全明周全明即以
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以償還聲請人先前之銀行貸款後,竟將
餘款中300萬元匯入自身帳戶,又與張子羚以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簽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並於111年11月24日將系爭房
地移轉登記予張子羚;故聲請人乃訴請確認周全明張子羚
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另自己名義代位周全明
請求張子羚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
周全明所有,再因借名契約終止而請求周全明將系爭房地應
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嗣經另案承審法院為聲請人勝訴之
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案件審
理中,有另案判決、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查。則聲請人主張
其已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等語,尚難認有據;縱認聲請人
另案所主張之內容為真,亦僅屬聲請人得否依其與周全明
之約定,取得請求周全明返還系爭房地之債權,尚無法遽予
推翻系爭房地現登記為張子羚所有之登記狀態。是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
權利存在,要難僅因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即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




附表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3881.49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04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樣式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十一層: 117.67 合計: 117.69 陽台: 15.31 全部 備考 含共用使用部分275、276、277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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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