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正即張瑜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12年3
月起至114年2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
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
,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
,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
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自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
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
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3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自112年3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
,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
、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
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
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2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八、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