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91號
TYDV,114,消債更,29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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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沛容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前曾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4月起至114
年3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4年4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
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
分段說明)。聲請人於113年11月14日調解庭表示現每月
收入22,000元至25,000元之間,每月薪資願以基本工資計算
(111年為25,250元、112年為26,400元、113年為27,470元
、114年為28,590元),上開收入明顯低於112至113年在萊
爾富之勞保投保薪資(36,300元至43,900元),及113年9月
12日調解聲請狀所載聲請調解前2年每月收入32,000元,聲
請人114年4月23日更生聲請狀稱仍在萊爾富超商工作,每月
收入28,000元,仍未提出任何證明(依存摺明細薪資收入為
19,672元、18,696元、21,416元),聲請人就收入所得陳述
不一,上述二時段之收入各為何,請提出說明及佐證。
五、聲請人前次聲請調解所提出之租約承租人為鄭名詠,卷內無
任何聲請人居住於桃園市之資料,請釋明聲請人之現居地為
本院轄區,並陳報聲請人之工作「地址」、配偶之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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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