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怡綾
代 理 人 楊富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6個月
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