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63號
TYDV,114,消債更,263,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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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俊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江紫瑜江姿穎,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
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聲請人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故請說明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四、請提出自112年4月1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部分,因聲請人已提供,毋庸再提供,另中小企業銀行部分,請再補提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之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  
五、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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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