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方語緁即方宇田即方美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居住桃園市區之證明。
◎聲請時提出之租約承出人為李豪,而非聲請人本人,請說
明二人關係及聲請人有無實際居住桃園。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10月
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
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向各保險公司查詢
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
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
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
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
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
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五、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113年10月起迄
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
津貼(例如租屋津貼、育兒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至今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超
過桃園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應檢附各項支出證明)。
七、請提出
㈠受扶養人方○佑之111年度、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113年10月起迄今,受
扶養人方○佑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
貼(例如就學教育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
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