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32號
TYDV,114,救,32,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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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珈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墊付多筆工程款項,財源困難,故叩請
鈞院加速審理此案並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
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
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意旨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釋明之,未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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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