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5號
TYDV,114,救,15,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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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簡振哲
代 理 人 簡良夙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賢
相 對 人 吳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
字第6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復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再按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
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
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聲請人因無力支出上開訴訟所需之相關費用,前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
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
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
主張:其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
部扶助),並於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事件提出該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訴訟,依其
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
結果,尚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
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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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