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游景評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 告 游景鈴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
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
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
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
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5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
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
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0條復有明定,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寶貴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死亡
,兩造為其全部子女而為其全體繼承人,現登記在被告名下
之桃園市○鎮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94/10000)
及其上同區段3659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
弄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繼
承人陳寶貴出資所購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該借名登記契
約關係已因被繼承人陳寶貴死亡而消滅,故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不動產予被繼承人陳寶貴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是依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實為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而
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對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現由臺北地院
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審理中,為兩造所陳。是本院
就本件雖有管轄權,然本件與前開臺北地院113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87號事件均涉及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應有統合處
理之必要,兩造亦合意本件移送至繫屬在先之臺北地院併行
審理,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