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
謝天仁律師
歐宇倫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德佃 無固定住所,籍設臺北○○○○○○○
相 對 人 陳秀英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4年3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
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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