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1號
TYDV,114,司養聲,11,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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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黃○○
相 對 人
收養黃○○(亡)
關 係 人 黃○○
黃○○
吳○○
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黃○○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收養黃○○(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民國112年6月26日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為收養人即養父黃○○
收養,因養父死亡,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
80條之1第1項,聲請許可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
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原為夫妻,
收養人前以繼親方式收養收養人,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
母於民國92年5月26日離婚後,被收養人即搬離收養人住處
且無往來,直自被收養人接獲法院通知始知收養人死亡乙事
,且被收養人已拋棄對於收養人之繼承權獲准在案(本院11
2年度司繼字第3631號),又被收養人之生母及本家兄弟姊
妹均同意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有同意書附卷可稽,而養家
兄弟姊妹亦均未表示反對意見等情,應認本件終止收養無顯
失公平之處,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許可,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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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