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聲字,114年度,7號
TYDV,114,司裁全聲,7,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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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楊立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聲 請 人 楊佳惠
聲 請 人 楊欣怡
相 對 人 吳千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裁定 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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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