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34號
TYDV,114,司聲,3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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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承燕


相 對 人 黃承忠
林蒼
邱林秀
黃梁兼秀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永宏(監護人)

相 對 人 黃景承
黃瑞承

黃永恭
黃承偉
黃瑞蓮
黃瑞香
黃琦芳
黃瑞良
黃美津
楊黃桂宜


黃桂蘭
黃永雄
許芯瑜
許銘峻
黃子妍

黃曼麗

黃惠麗

陳月春

倪湘娟
倪湘雯
劉順發
陳劉桂香
賴艷秋
劉文愷
劉蕙美
劉文昌

楊夢玲
劉瀚文
劉正弦
劉依
劉正天
劉賜發

劉玉香
劉土發
劉亦琮


劉泰發
劉蘭香 桃園市○○區○○路00號
劉溶發
劉梅香
劉秋發
劉碧香
劉經發
黃月仙
郭黃月蓉
黃月秋
黃月真
黃承揚(即黃永良之繼承人)

劉昌浩(即劉明發之繼承人)

劉昌瀚(即劉明發之繼承人)

劉婉儀(即劉明發之繼承人)

陳秀枝
謝禎芳(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

謝禎徽(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

謝佳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

謝明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

黃承逸(即黃永城之繼承人)



劉湘羚(即劉廣發之繼承人)

黃承健
黃宗
謝英花(即劉鴻雲之繼承人)

劉枝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

劉益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

劉欽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


劉忠仁(即劉鴻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再
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
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末按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
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
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75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
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後附表
一計算書所示,由兩造依本院判決所示之比例負擔,是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計算
式:訴訟費用總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
,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附表一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41,194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2紙 23,200元 估價費 140,000元 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訴訟費用總額 208,394元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該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0 黃毓苟之繼承人即劉謝英花(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枝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益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欽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忠仁(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順發陳劉桂香賴艷秋劉文愷劉蕙美劉文昌楊夢玲劉瀚文、劉正弦、劉依婷、劉正天劉賜發劉玉香劉土發、劉亦琮、劉泰發劉蘭香劉溶發劉梅香劉秋發劉碧香、劉經發、劉昌浩(即劉明發之繼承人)、劉昌瀚(即劉明發之繼承人)、劉婉儀(即劉明發之繼承人)、謝禎芳(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禎徽(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佳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明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劉湘羚(即劉廣發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864分之22 連帶負擔 5,306元 0 黃毓苟之繼承人即劉謝英花(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枝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益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欽發(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忠仁(即劉鴻雲之繼承人)、劉順發陳劉桂香賴艷秋劉文愷劉蕙美劉文昌楊夢玲劉瀚文、劉正弦、劉依婷、劉正天劉賜發劉玉香劉土發、劉亦琮、劉泰發劉蘭香劉溶發劉梅香劉秋發劉碧香、劉經發、劉昌浩(即劉明發之繼承人)、劉昌瀚(即劉明發之繼承人)、劉婉儀(即劉明發之繼承人)、謝禎芳(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禎徽(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佳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謝明玲(即謝劉螢香之繼承人)、劉湘羚(即劉廣發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864分之11 連帶負擔 2,653元 0 黃梁兼秀 2592分之41 3,296元 0 黃張純妹之繼承人即黃景承黃瑞承黃月仙郭黃月蓉黃月秋黃月真 連帶負擔 4320分之2 連帶負擔97元 0 黃景承(兼黃張純妹之繼承人) 4320分之2 97元 0 黃瑞承(兼黃張純妹之繼承人) 4320分之2 97元 0 黃永恭 00000分之18 43元 0 黃承偉 00000分之11 59元 0 黃瑞蓮 1344分之1 155元 00 黃瑞香 1344分之1 155元 00 黃琦芳 1344分之1 155元 00 黃瑞良 1344分之1 155元 00 黃美津 960分之1 217元 00 楊黃桂宜 960分之1 217元 00 黃桂蘭 960分之1 217元 00 黃承忠(原告) 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 16,009元 00 黃永雄 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 21,010元 00 邱林蒼(原告) 0000000分之343619 26,311元 00 許芯瑜許銘峻黃子妍 連帶負擔 864分之2 連帶負擔 482元 00 黃曼麗 4320分之4 193元 00 黃惠麗 4320分之4 193元 00 邱林秀(原告) 0000000分之156847 24,020元 00 陳月春 000000分之9184 7,911元 00 倪湘捐 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 34,414元 00 倪湘雯 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 15,695元 00 陳秀枝 0000000分之181331 24,298元 00 黃承揚(即黃永良之繼承人) 864分之4 965元 00 黃承逸(即黃永城之繼承人) 4320分之8 386元 00 黃承健(即黃永金之繼承人) 864分之12 2,894元 00 黃宗暘(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4320分之8 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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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