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544號
TYDV,114,司繼,544,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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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廖梓佑
廖梓淵
法定代理人 廖仁
陳妍莉
聲 請 人 廖埕毅
吳宗澤
廖彥明
廖彥勛
被 繼承人 廖水烈(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廖梓佑廖梓淵廖埕毅、吳宗
澤、廖彥明廖彥勛均係被繼承人廖水烈孫子女且為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
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廖梓佑廖梓淵廖埕毅吳宗澤廖彥明
廖彥勛均為被繼承人廖水烈之孫輩,固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雖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廖秝
家、廖紹宸、廖仁成已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
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廖千綺仍生存
且迄今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及繼承人
廖千綺之戶籍資料及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
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廖千綺為繼承人,足
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
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廖梓佑廖梓淵廖埕毅、吳
宗澤廖彥明廖彥勛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則依首揭法律
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廖梓佑
廖梓淵廖埕毅吳宗澤廖彥明廖彥勛對於被繼承人既
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廖梓佑
廖梓淵廖埕毅吳宗澤廖彥明廖彥勛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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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