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420號
TYDV,114,司繼,42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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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蔡念
蔡沐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琪駿
程園
聲 請 人 程子恩
法定代理人 程政義
范心瑜
聲 請 人 程振添


被 繼承人 程進棋(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程進棋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蔡念夏、蔡沐羲、程子恩均為被繼承人程進棋
之孫輩,聲請人程振添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固係第一順序
與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人程園甯、程政義、程子甯已同本件拋棄繼承
事件聲明拋棄繼承,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
有子女程妏婷仍生存且迄今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程妏婷之戶籍資料及案件索引卡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
程妏婷為繼承人,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蔡念夏、
蔡沐羲、程子恩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聲請人程振添則為被
繼承人之兄弟,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蔡念夏、蔡沐羲、程子恩、程振添對於
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
蔡念夏、蔡沐羲、程子恩、程振添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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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