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218號
TYDV,114,司繼,1218,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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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林御翔
林家浤
被 繼承人 林嘉雄(亡)
生前最後設籍:苗栗縣○○市○○○ 村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嘉雄之生前最後設籍於苗栗縣,有聲
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
,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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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