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1009號
TYDV,114,司執,51009,202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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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00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紫依即謝金寶
           住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惟查債務人 住所址係雲林縣,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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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