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59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住○○市○區○○路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清錫即黃阿雲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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