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618號
TYDV,114,司執,47618,202504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6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送達代收人 陳湘蓉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債 務 人 侯建廷即侯名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等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