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5734號
TYDV,114,司執,45734,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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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73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玉菁  
           住○○市○區○村路○段00巷0號2樓 
債 務 人 張豐榮即張永明即張豐逸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函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欲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彰化市,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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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