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4717號
TYDV,114,司執,44717,2025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71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傅珮瑋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劉羿蓁即劉玟依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