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高啟峰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0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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