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72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林秋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故於 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 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