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1166號
TYDV,114,司執,41166,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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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16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丁于珊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池永琮  住桃園市八德區廣興路1360巷176弄1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池永琮所有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 人之勞保、郵政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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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蘆洲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