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0410號
TYDV,114,司執,40410,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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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4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盧秀春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受償地係在 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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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