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0160號
TYDV,114,司執,4016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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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1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采即黃美即陳黃美等間清償債務(債)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定然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六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對已於110年10月6日死亡之債 務人陳定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 )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定然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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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