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9104號
TYDV,114,司執,3910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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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1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函威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陳瓊瑛  住彰化縣溪湖鎮崙子腳路頂庄巷30號 
債 務 人 陳威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瓊瑛所有對第三人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 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勞保、郵政資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溪湖鎮。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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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