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奕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張石全 住○○市○○區居○里0鄰○○路○段 000巷0弄00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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