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業、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王薇婷即王秀娟
住臺中市清水區建國路132號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 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清水區,有債務人戶役政 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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