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427號
債 權 人 陳禹甯即陳冠甯即陳怡婷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160巷34弄1
7號1樓
債 務 人 鄭伃倢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3
居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集中保 管股票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並就其對第三人之相關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第三人齊家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其餘部分均查無所得,且該第三人係 設址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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