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76號
TYDV,114,司促,4976,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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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許郁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零貳拾
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伍仟陸
佰零壹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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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