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輝(即吳柏元之繼承人)、吳謝月英
(即吳柏元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
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非繼承人,
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俊輝、吳謝月英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2人均業
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92號拋棄繼
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1份附卷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2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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