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5號
TYDV,113,重訴,75,2025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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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26
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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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