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22號
TYDV,113,重訴,422,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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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5
,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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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