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93號
TYDV,113,訴,99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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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方彥傑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翁廖素玉
李秀玲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秀玢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琤琤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珊珊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一弘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啓禎

劉裕仁

劉裕光
劉毓芬

李潤豐
李潤容

廖春香

廖英伶
廖柏熹
廖苑伶
廖真真
廖勝雄



廖武雄
廖國
廖建雄


廖吳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已於訴
訟繫屬中因另案確定判決而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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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