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3號原 告 方彥傑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被 告 翁廖素玉 李秀玲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秀玢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琤琤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珊珊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一弘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啓禎 劉裕仁 劉裕光 劉毓芬 李潤豐 李潤容 廖春香 廖英伶 廖柏熹 廖苑伶 廖真真 廖勝雄 廖武雄 廖國雄 廖建雄 廖吳芳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已於訴 訟繫屬中因另案確定判決而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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