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雪蕙(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被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敏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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