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騰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4,957,24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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