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3號
TYDV,113,訴,293,20250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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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鳳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不服,其雖表示提出
異議,惟本院所為之上開裁定,並非就言詞辯論訴訟程序所為,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抗告人實係應為抗
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
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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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