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90號
TYDV,113,訴,279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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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
原 告 李齊偉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59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查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前未向被告所在監所為囑
託送達,為確保本件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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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