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廖慧媛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
代 理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錦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依首揭規定,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