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19號
TYDV,113,訴,2019,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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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佩真黃玉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8,09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1,21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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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