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登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田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微笑燒肉中壢
延平分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740號拆除招牌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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