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12號
TYDV,113,訴,1112,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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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廖思婷

徐雅蘋

魏鸞瑩

謝沐庭

白嘉惠


黃嘉慧
蕭玉萍
簡佳虹


施美玲
張惠君

陳宇婕

陳欣玫

吳婧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宜
被 告 彭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定期宣判,
因被告前已於11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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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