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廖思婷
徐雅蘋
魏鸞瑩
謝沐庭
白嘉惠
黃嘉慧
蕭玉萍
簡佳虹
施美玲
張惠君
陳宇婕
陳欣玫
吳婧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宜
被 告 彭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定期宣判,
因被告前已於11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