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61號
TYDV,113,聲,26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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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任玉華

代 理 人 劉岱音律師
相 對 人 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詹連財律師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三號確認股東關
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未出資入股相對人,亦從未參與相
對人之業務,卻遭第三人陳萬得擅自登記為相對人之股東,
爰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288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下稱本
案訴訟),惟因相對人法定代理陳萬得已死亡,現無人可
行使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第51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之唯一董事陳萬得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陳宜均,及相對人迄今尚未補選
董事並辦理變更登記等節,有相對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資料、陳萬得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既已
否認為相對人之股東,並提起本案訴訟,顯無從以全體股東
決議方式推選相對人之代表人,足認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
可代為訴訟,故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陳宜均固為陳萬得之法定繼承人,惟陳宜均目前設
籍在戶政事務所,實際居住所不明,相關司法文書難以送達
,亦難期其對本案訴訟案情能有所瞭解,故應由本院另行選
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因而徵詢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推薦有
意願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律師人選,經該公會公告該會會
周知後,有數位律師陳報有意願擔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
本院審酌收狀之先後次序,以及其中詹連財律師曾多次於各
級法院擔任特別代理人,具備相關經驗,亦未見其與本案有
任何利益衝突等情,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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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