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玉玲
代 理 人 劉菁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
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債務協商
,惟因工作異動,致收入短少無法履行而毀諾,仍請提出具體說
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何時與何銀行協商?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協商文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發生時間
點(如工作異動時點、從何工作換成何工作等),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
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
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