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芹更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5月起迄今詳細
收入情形(如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政府
補助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贍養費等),並提
供相關證明。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
資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周簡金枝與3名成年子
女,自111年5月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
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
案中?
五、請自行整理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
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
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自111年5月至今之交易紀錄。
六、請提出聲請人3名成年子女之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