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稚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3名子女自111年11月迄今,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兒少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
」,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
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額數,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楊妮穎、楊承澔及范源
宸,請提出楊妮穎、楊承澔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